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工作的通知

2021-08-20 00:0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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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0日    来源:无线电协调保障处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我省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做好免收小微企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工作,经研究,决定实施小微企业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告知承诺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小微企业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告知承诺制
  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免收小微企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承诺书样本见附件)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免收相应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不再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出书面承诺的,不予免收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二、认真做好小微企业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告知工作
  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时,应明确告知小微企业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并将告知内容以通知形式送达,切实尽到告知义务。
  三、切实强化小微企业告知承诺事项事后监管
  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探索建立企业告知承诺信用制度,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企业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的,自动适用新的标准,承诺书样式相应修改。
  附件:小微企业免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承诺书(样本)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17日
小微企业免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承诺书
(样本)
本公司(企业)慎重承诺:
  本公司(企业)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按照该标准,本公司(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现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规定,申请免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本公司(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本公司(企业)将全额补缴免缴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公司(企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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